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3101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被申请人: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1895211757,住所地:吉首市人民中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古丈县××乡××村××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首市万溶江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当日作出保全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9号案件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