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2397号
原告: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52号众一国际1单元120100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宇,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北侧盘龙名府君泽府1栋1单元3楼。
法定代表人:黄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计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金塘村桃园路村部3-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高燎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860元,由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婧
审判员 徐雅玲
审判员 贺雪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