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湘0304民初2953号
原告: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盘龙新路****。
法定代表人:凌海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众一国际****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龙集团公司)与被告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龙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钢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盘龙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金钢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624309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万元、60万元、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自2015年12月24日、2017年3月16日、2018年4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为528042元、70142元、26125元)。事实和理由:金钢公司是***一人独资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金钢公司、***陆续向盘龙集团公司借款共计600万元,盘龙集团公司将上述款项转入金钢公司及指定账户。现金钢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
金钢公司、***承认盘龙集团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624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80元,减半收取计29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34090元,由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妮妮
代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