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4执保557号
申请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盘龙新路199号38栋。
法定代表人:凌海科。
被申请人: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中路52号众一国际1单元12010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30321195604171558,男,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6号23栋2单元401号。
申请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209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北路盘龙商业街1号盘龙学府4号楼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岳塘区宝塔街道宝塔北路盘龙商业街1号盘龙学府4号楼房屋;
冻结被申请人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209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盘龙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芳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