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执2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北侧盘龙名府君泽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路**众一国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先锋乡金塘村桃园路村部3-5门面ivid='4'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执行人高燎原,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担保人***,男,汉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高燎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2019年10月8日,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对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骗取票据承兑案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1月27日向我院送达《关于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骗取银行汇票承兑案情况通报的函》。为便于与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沟通,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湘03执268号湖南恒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湘潭市星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高燎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肖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