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229执503号
***、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2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垫付的诉讼费共计524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时完成支付申请执行费148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9执503号执行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