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9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霞,靖州县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告: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县异溪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40614032P。
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文,男,系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住所地靖州渠阳中路4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9448481869X。
法定代表人: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宛湘,女,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第2-7栋及地下室27-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988282。
负责人:郭继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惠卿,男,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棚,男,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81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志刚
人民陪审员  邓志德
人民陪审员  许有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许柳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