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湘1226民初47号***诉滕明春、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226民初47号
原告:***(曾用名***),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苗族,职工,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异溪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勇勇,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滕明村、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行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满延喜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