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5财保24号
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岳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PR76X1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宪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茶溪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LY81M7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异溪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74061403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00元。申请人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同分公司、靖州县建设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140元,由申请人会同县众兴公路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