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与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7民初706号
原告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9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960元,由原告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先高
代理书记员  田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