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

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27执1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驻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德晟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4日、8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保险、民政、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2020年3月31日分别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州市蓝山县支公司、蓝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蓝山县管理部、金融理财产品,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蓝山县东方大道南侧、德政路西侧有102588㎡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6860.26㎡,该标的物被岳麓区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首次查封,经与首封法院协商,口头同意移送本院处置,4月13日经双方协商议价以7100万元为底价挂网拍卖,三案合并执行于6月30日以(2020)湘1127执213号案件挂网拍卖流拍,后因首封法院书面拒绝移送本院处置,其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在法院都没有执行到位。
2020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约谈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工程款22511702.36元,定金180万元,案件受理费163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188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7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置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肖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