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

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4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24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向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付清欠款69950元,并承担执行费949元;***向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付清欠款710340元,并承担执行费950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20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4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全解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