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

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27执268号之三
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11民终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同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传票;于2020年4月13日、12月1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4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信息等情况。2020年12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永州市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蓝山县东方大道北侧、德政路东侧的已联合抵押至银行6宗土地和房产【1、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856.90平方米,建筑面积:5185.86平方米。2、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2898.98平方米,建筑面积:8689.65平方米。3、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412.34平方米,建筑面积:824.86平方米。4、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722.38平方米,建筑面积:2158.20平方米:5、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690.86平方米,建筑面积:5057.29平方米。6、湘(2016)蓝山县不动产权第****号,独用土地使用权面积:688.70平方米,建筑面积:5057.29平方米】,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将本案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工程款3,160,000元及利息,保修金540,000元,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39,8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7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吴宏长 审判员  肖 波 审判员  孙文富
书记员  廖茹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