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27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312号(土市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蓝山县所城镇长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蓝山县所城镇长铺村。
法定代表人:黄阶学,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山县所城镇长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扣划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所城镇长铺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950元,现已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7民特20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