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蓝山县人民法院不当得利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陈**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永连公路旁。 负责人:***,院长。 原审第三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312号(土市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原审第三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22)湘1126民初2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其主要理由为:1、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湘潭市岳塘区,第三人在蓝山县有住所地不是法院确定管辖的依据,故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本案不是合同纠纷,应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分包原审第三人承建的蓝山法院审判法庭大楼部分建设工程过程中,双方因结算工程款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属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应由蓝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因蓝山县法院为本案的原告,故不宜由蓝山县法院审理本案,本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