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辖60号 原告: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永连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7MB0X92339W。 负责人:***,该院院长。 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书院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47459330。 法定代表人:陈**甲,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312号(土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7074382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与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诉称,2009年9月28日,该院与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签订《蓝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大楼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将审判法庭大楼工程发包给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因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无消防和玻璃幕墙施工资质,2011年4月9日,该院与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蓝山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大楼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玻璃幕墙及干挂幕墙等外墙工程,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由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管理、施工安全及施工协助义务,收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玻璃幕墙及干挂幕墙以蓝山县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价格为准并实行最高价,其中:玻璃幕墙以投资评审价格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888元/平方米;干挂幕墙以投资评审价格为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18元/平方米。工程完工后,该院按照合同约定将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付给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已付15.7万元;付给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70万元。2016年12月28日,蓝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作出评审意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大楼石材和玻璃幕墙工程结算核定金额为1,677,619.82元。该院多付给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90,142.07元(1,700,000元-1,677,619元×90%)。2019年7月24日,该院审判法庭大楼屋顶干挂石材从楼顶掉下,砸坏二楼卫生间防盗窗,审判法庭大楼干挂幕墙存在质量问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90,142.07元;2.诉讼费由被告湖南华意建筑装修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蓝山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系本案原告,为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权管辖,但因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该院请求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唐 英 审判员 柏国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