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耒民二初字第403号
原告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57年9月30日生,汉族,耒阳市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又名***),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耒阳市人。
被告***,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耒阳市人。
被告马**,男,1948年11月25日生,汉族,耒阳市人。
原告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兴公司诉称,2010年3-4月份,被告**、***、***合伙经营的永盛煤坪先后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497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240元,货款总金额为119280元。而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余款79280元一直拖欠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28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欠原告的货款是实,本人与**、***合伙开了永盛煤坪,本人是煤坪负责人,***是会计,**是出纳,永盛煤坪已经做了账,钱都在**身上,所欠建兴公司的货款79280元应由**支付。被告马**辩称,欠原告的货款是实,本人从2012年就退出了永盛煤坪,当时就算了账,出纳**身上还有15万元库存,按本人20%的股份计算,还可以退30000元,但经结算仅退给本人10000元。之后,永盛煤坪的账务就与本人无关了,故所欠建兴公司的货款79280元应由**负责偿还。原告建兴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送货单53张,以证明原告向被告送货53车,混凝土共计497立方米,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证据2,结算清单1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497立方米,单价为每立方米240元,总货款为119280元,被告已付货款40000元,尚欠79280元。原告建兴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2,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对于原告建兴公司提供的证据1、2,因被告***、马**无异议,且证据本身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3-4月份,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497立方米用于三被告合伙经营的永盛煤坪硬化建设,混凝土单价为每立方米240元,货款总金额为119280元。2010年11月10日,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之后又支付20000元,三被告共计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但余款79280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792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同时双方也未约定利息,故本院酌定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8日起以货款7928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被告***、***抗辩所欠原告货款79280元应由其合伙人****负责偿还,对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鉴此,三被告之间在合伙人内部结算后约定由***爱一人还债,其内部约定只能约束内部合伙人,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928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所指定的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马**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XX永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喻红校对责任人:***印刷责任人:02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岀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