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8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耒阳建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常宁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5134元及违约金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