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发、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起诉**发,在一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均结束且经一审释明后,双方仍未追加**发为本案当事人,在一审依职权追加**发为本案被告后,**亦未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发承担本案责任。据此,一审依职权追加**发为当事人并径直判决其承担本案责任的行为,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其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发在被追加为被告后提出了反诉,一审以仅其一人反诉而予以口头驳回的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发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委托代理资格,其代理***在一审中所作出的陈述没有法律效力。经查:***没有到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诉讼,***已不再代理其二审诉讼,**发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又没有特别授权代理权限。综上,一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宏
审判员***
审判员张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