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1286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韦江发、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发、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起诉**发,在一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均结束且经一审释明后,双方仍未追加**发为本案当事人,在一审依职权追加**发为本案被告后,**亦未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发承担本案责任。据此,一审依职权追加**发为当事人并径直判决其承担本案责任的行为,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其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发在被追加为被告后提出了反诉,一审以仅其一人反诉而予以口头驳回的行为,与上述规定不符,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再次,**在二审中提出**发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委托代理资格,其代理***在一审中所作出的陈述没有法律效力。经查:***没有到庭参加本案一审、二审诉讼,***已不再代理其二审诉讼,**发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又没有特别授权代理权限。综上,一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1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9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周宏
审判员***
审判员张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