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481执恢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彭桥居委会五一中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578605663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耒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于2022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9月28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耒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信息,于2022年12月30日和2023年1月31日先后二次在淘宝上拍卖了担保人耒阳市深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耒阳市金山市场二期改造项目负一楼(耒阳市金山城负一楼)十二间商铺,二次拍卖均流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60443元,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