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军方诉被告耒阳市仁义中心卫生院、某某、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481民初3101号
原告:*军方,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仁义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皓,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军方诉被告耒阳市仁义中心卫生院、***、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军方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2427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周志*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