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谷某某、某某、耒阳市公安局、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耒民一初字第58号
原告段长松,男,1955年9月29日生。
被告**,男,1963年9月18日生。
被告谷**,男,1974年10月13日生。
被告***,男,1979年8月20日生。
被告耒阳市公安局。
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告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长松与被告**、谷**、***、耒阳市公安局、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长***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长松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长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36元,减半收取1418元,由原告段长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碧波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