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意鑫活动房有限公司、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402执保293号
申请人福建意鑫活动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意鑫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福建意鑫活动房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险单号:1131177390107575626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意鑫活动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福建意鑫活动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美华
书记员  罗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