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4民初272号
原告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科诺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吴振泉
审判员 修晓贞
审判员 吴朝生
书记员 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