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执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执行人:王成文,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6780181596,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居委会白云路。
法定代表人:谢亚夫,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王成文、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耒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430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明,与***、王成文、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关的纠纷系列案件与本案在同一时期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中福建省建宁双和贸易有限公司一案标的额最大,所立案号为(2021)闽0430执1202号,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闽0430执120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建军
审判员 刘兴平
审判员 饶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刘建国
书记员 龚羽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