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瑞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金杯居委会白云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4816780181596。
法定代表人:谢亚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煊,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传章,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斗埕工业园翔飞路9号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414-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1U1DX2X。
法定代表人:王长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30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对案涉工程造价与质量存在争议,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与质量进行鉴定。原审判决对案涉工程造价、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等事实均未查清,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30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贵良
审判员  吴朝生
审判员  廖 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