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481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熊海古,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海生,男
被执行人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万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海古与被执行人***、***、*海生、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灶市灶市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资料、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