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4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万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腾飞,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海生。
上诉人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2016年11月15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