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81民初7111号

原告: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同仁村。

法定代表人:谢群芝,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耒阳市城北路灶市6组刘家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1900833955。

法定代表人:贺万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47元,减半收取计8373.5元,由原告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丽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