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81执588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余庆街道办事处同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67559625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办事处城北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119008339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耒阳市人民法院(2022)湘048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泰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耒阳市灶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327513元及违约等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在2023年6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余下的债务在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因履行义务的周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81执3454号一案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晖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