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

***与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冷法执字第296-1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锡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腊念,该公司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冷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5000元,执行费575元,共计45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5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康广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