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

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兰启。
被执行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谷平。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8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建刚
审判员  陈 柯
审判员  易大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