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

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民初1127号
原告(反诉被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锡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贺启兰。
委托代理人:肖韵乔,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楠竹园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亚斌,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朝晖,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与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审理,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2年12月24日向原告新城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新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被告凯天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新城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凯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原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09.6元,减半收取1285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用4951.03元,减半收取2475.5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肖育平
人民陪审员  方爱珍
人民陪审员  李小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洪三
书 记 员  章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