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1381民初273号
原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锡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贺兰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斌,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建筑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城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崇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城建筑公司诉称:2019年6月,被告***承揽冷水江火车东站和火车西站围墙缺口维修的施工任务,经口头协议发包给被告***承包施工。***找到包工头张人文等人砌筑。工程于2019年9月完工后,被告***于2020年6月挂靠原告新城建筑公司结账付款。被告***妻子邓福华在新城建筑公司收到此工程款后,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承包人***。包工头张人文未收到此款,随即向***及新城建筑公司起诉索取工程款80000元,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并从原告银行账户上执行了80000元给张人文。后经了解,***并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张人文,而是挪用于其本人家庭住宅装修。请求判决:1、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项目由***全权负责,张人文是***请的,***通过邓福华将钱转给了***,有转账记录可查的,钱给了***,至于***做什么与***无关。
被告***辩称:1、***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的起诉。本案系被告***挂靠原告新城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因***拖欠农民工张人文工资而导致的追偿权纠纷。生效判决载明,由***支付张人文农民工工资8万元、新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非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故新城建筑公司支付张人文工资后,应当向***追偿,与***无关。2、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3、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没有依据,应予解除。4、邓福华转钱给***,是***要***去进原材料,***收到钱后,一部分给了张人文,一部分又转给了***,一部分购买了原材料。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包了冷水江火车东站、西站的围墙缺口封闭维修工程。为便于结账付款、开具发票,被告***挂靠原告新城建筑公司。2020年6月2日,原告新城建筑公司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房建公寓段)签订《生产房屋维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新城建筑公司承揽冷水江火车东站、西站的围墙缺口封闭维修事宜,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维修费用共计147251元。原告新城建筑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被告***在原告新城建筑公司盖章处签名。案外人张人文组织人员在冷水江火车东站和西站砌围墙施工,2019年9月许,工程完工。经张人文与***结算,共拖欠张人文等农民工工资80000多元。2021年2月7日,被告***向张人文支付1000多元工资后,向张人文出具了一张“今欠到张人文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限2021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否则可上诉人民法院”的欠条。
案外人张人文与***、新城建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3日做出(2021)湘138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张人文工资80000元;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拖欠的80000元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城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做出(2021)湘13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人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将该80000万元款项从新城建筑公司执行到位。
另查明:(一)、被告新城建筑公司结算到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及税款后,已全部支付给了被告***。
(二)2019年8月29日至2019年9月16日,被告***通过其妻子邓福华微信转账10万余元给被告***。被告***称,其将承包工程又包工包料承包给了被告***,其支付了***承包工程款。被告***称其没有从***处承包案涉工程,邓福华转的款项,系***要***去购买原材料,***收到钱后,一部分给了张人文,一部分又转给了***,一部分购买了原材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营业执照、户籍卡、银行转账回单、民事判决书、法院扣划电子回执、邓福华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新城建筑公司因已生效的(2021)湘138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被法院执行了80000万元。(2021)湘138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的主文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张人文工资80000元;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拖欠的80000元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该判决的支付主体系被告***,原告新城建筑公司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原告新城建筑公司已将案涉工程结算到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及税款后全部支付给了被告***。故原告新城建筑公司依法可就被法院执行了的80000万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将该80000万元退还给原告新城建筑公司。因本案追偿权纠纷基于生效的(2021)湘138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而发生,被告***非该案的当事人,其未在该案中承担责任,故原告新城建筑公司要求被告***退还80000元的诉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其将案涉工程又承包给了被告***、将所结工程款又转账给***支付了工程款的理由,系***与***之间的另类法律关系,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负担;财产保全费87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智洋
书 记 员 王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