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81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军,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冷锡社区居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贺兰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结束前简称为“新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杰军,被告新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兰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6月,原告经案外人易智、易福君介绍,到冷水江火车东站和火车西站砌围墙,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是被告***。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先后找来十多位农民工一起砌围墙。2019年9月,在工程完工之后,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80000元,且被告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支付。2020年12月,原告得知涉案工程系新城公司承揽后,便向新城公司催讨拖欠的工资,但被告知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告***。2021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0000元的欠条,承诺在2021年5月底付清,但至今仍未支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工资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通过语音通话的方式辩称:1、他通过挂靠被告新城公司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且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将工程款全部付清;2、他在承包了该工程后便发包给了案外人易福君,由案外人易福君组织原告等人进行施工,但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围墙倒塌,致使他未拿到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3、他在2021年2月7日出具给原告的欠条属实。
被告新城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新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新城公司已付清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2、被告***与案外人易福君在涉案工程中系共同承揽关系,且工程造价为147254元,拖欠的工资不可能达80000元(工资一般为工程价款的35%);3、涉案欠条未明确是拖欠原告的工资,且被告新城公司未在该欠条上签名或加盖公章,故涉案债务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与被告新城公司无关,应由被告***个人偿还。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日,被告新城公司与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怀化房建公寓段)签订《生产房屋维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新城公司承揽冷水江火车东站、西站的围墙缺口封闭维修事宜,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维修费用共计147251元。被告新城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公章,被告***在被告新城公司盖章处签名。随后,被告***要求案外人易福君帮忙找人进行施工。2019年6月许,原告经案外人易福君介绍组织人员到冷水江火车东站和西站砌围墙。2019年9月许,在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共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民工工资80000多元,同时被告***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予以付清。2020年12月许,原告在得知涉案工程系被告新城公司承揽后,便向被告新城公司催讨拖欠的工资,但被告知工程款已全部支付给被告***。2021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多元工资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今欠到***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限2021年5月底前全部还清,否则可上诉人民法院”的欠条。
2021年6月28日,原告向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天,该仲裁委作出了冷劳人仲不字(2021)第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了原告。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已收取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质保金除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欠条,《生产房屋维修合同》,工程结算审批单,当事人的陈述,冷劳人仲不字(2021)第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人证言,施工照片,户籍资料,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的雇佣在冷水江火车东站、西站提供砌围墙的劳务,则被告***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8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与此同时,被告新城公司许可被告***以其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涉案工程,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的规定,被告新城公司应对涉案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主张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了案外人易福君,以及被告新城公司提出涉案工程系案外人易福君与被告***共同承揽的主张,除其陈述外均未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明,且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被告***未拿到工程质量保证金与本案处理的劳动报酬无关,故对两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资80000元;
二、被告冷水江市新城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拖欠的80000元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 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人旺
书 记 员  胡咏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