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环球鼎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6164号 原告:南通环球鼎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德胜镇银才村13组。 法定代表人:郁严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淮海东路29号苏宁广场裙楼、A楼1-7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5层509室-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环球鼎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南通环球鼎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票据款300,000元和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2日,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向作为收款人的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1043XXXX0063202107129719985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3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21年7月12日,到期日期为2022年1月12日,票据载明可转让且到期无条件承兑。同年7月23日,被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用以支付合同价款。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承兑被拒付。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即本案两名被告行使追索权,故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经本院审查,被告徐州苏宁置业有限公司系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晓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