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42614号
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5层509室-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黄沧海。
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龙文化发展基金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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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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