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12民初941号
原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被告:XX公司。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XX公司支付质保金806953.03元;2.被告XX公司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以806953.0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起按照同期LPR3.65%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止,暂计11045.17元;自2023年6月20日起按照同期LPR3.55%计算至2023年8月20日止,暂计4774.47元;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LPR3.45%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止计4639.98元,共暂计20459.62元;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3.被告XX公司对上述诉请一、二的质保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XX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XX公司临安白湖畈项目A地块消防安装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XX公司临安白湖畈项目A地块消防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杭州市临安区醉花路与西墅街交汇处。关于质保金,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余款作为保修金,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付清。2019年8月14日,XX公司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白湖畈地块A区项目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合格。2020年12月31日,XX公司收到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结论合格。2021年9月,经双方签字**的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确定临安白湖畈项目A区消防工程结算价为16139060.56元。2022年5月31日,XX公司收到由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杭州临安宝龙广场年度检测合格。2022年12月,原告向XX公司提交质保金付款申请单,写明“消防验收合格满两年,满足质保金支付条件”,质保金金额806953.03元,XX公司相关人员同意并签字。但XX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质保金。另,XX公司系XX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XX公司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支付原告质保金的义务,已经违反合同约定,遂提起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质保金806953.0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20459.62元(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之后继续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为止);
2、被告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37元,由被告XX公司、XX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