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2282号
原告: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任家巷居委会八组(体育新城南对面)。
法定代表人:胡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辉,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佳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棚场街居委会棚场街5号。
法定代表人:黄帅。
原告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澧县澧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闵海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