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执恢81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邹开良,住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开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开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开良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744,371.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550元。2022年1月24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如下行为:
1.2022年1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司法网络送达系统向被执行人***、邹开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邹开良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2.2022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邹开良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开良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邹开良的银行存款8058.53元。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开良有上述其他类型的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邹开良所有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失效。
4.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邹开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
截至2022年7月8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744,371.91元,已执行到位8,058.5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736,313.38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灿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