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81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省。
被执行人:***,湖南省。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民终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809371.91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19年3月12日,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醴陵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五、2019年3月8日,本院依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被执行人***、***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公司投保收益类保险;
六、2019年5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湘B1SR6**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七、2018年12月10日、2019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分别转来执行款25000元、40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截止2019年5月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809371.91元,已执65000元,尚未执行744371.9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湘0281执15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