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左权镇篾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祥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醴陵市***篾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文齐汉,职务:书记兼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醴陵市***篾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醴陵市***篾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1880115元案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81执151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肖 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员 肖 灿
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