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4民初192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凌祥孟。

被告:***,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原告**与被告醴陵市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荣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 玲

书 记 员 刘 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