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1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金朱路**金阳新世界山临境********。
法定代表人吴建利,职务经营者。
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肖灿文,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共计3082610.74元,并承担案件执行33226.00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0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法人肖灿文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经法院系统“点对点”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5、已冻结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游戏公司工程款3115836.74元,现尚未结算,无法处置,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表示理解。
6、委托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经营地湖南省涟源市调查时,该地工作人员告知,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没有在该地经营,且也没有登记信息,没有其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王连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王连友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目前没其他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王连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贵州百顺祥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王连友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15执18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闻云
审判员 肖海
法官助理张琪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