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4民初215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1××××××××××××853。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9。
负责人:肖灿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66.32元,减半收取计1283.1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坚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莫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