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

某某与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4民初2154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442××××××××××××0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9。
负责人:肖灿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材料款16316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在建设污水处理厂期间向原告购买钢筋和水泥。2019年4月2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周芳与原告结算,确认欠下原告货款495825元。被告后来将项目转给广东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以张良方为代表支付了10万元给原告,余下395825元由广东星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支付232655元给原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3160元至今未付。原告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举证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落款处盖有怀集县岗坪镇创新建材店印章,两份《结算单》均记载送货单位为怀集县岗坪镇创新建材部,而其举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者为***,名称为怀集县岗坪镇创新建材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本案原告应为怀集县岗坪镇创新建材店而非***,故此属原告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81.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坚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莫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