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

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82执150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肖灿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附809。
法定代表人:陈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卉,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华夏社区******。
被执行人:林闽,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王家垅社区东风一村**4门**div>
被执行人:伍能志,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斑马社区江山帝景****>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九井,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九井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复兴巷**附**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卉、林闽、伍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做出(2018)湘1382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卉、林闽、伍能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卉、林闽、伍能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0年8月5日、12月1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林闽、***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陈卉名下除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外,无工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伍能志名下除有银行存款信息外,无工商、车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
2020年8月10日,本院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卉、林闽、伍能志、***名下的财产信息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2020年12月1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卉名下的银行存款61648.2元;
2020年12月21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伍能志名下的银行存款11121.34元。
2020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卉所有的湘A0B2**别克牌汽车一台,所得价款150500元;
2020年12月17日,本院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卉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灿文,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灿文,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灿文对此表示同意。
2020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美雅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陈卉、林闽、伍能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12月2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0万元,除去已执行到位的223269.54元,尚有4776730.4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阳小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永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