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

水城县百车河五金日杂店与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黔022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百车河五金日杂店。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蟠龙镇百车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21MA6G5R6E62。 经营者:***。 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连源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187610342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百车河五金日杂店与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水城县百车河五金日杂店于2023年1月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75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225142元,执行费327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账户,有网络资金账户,账户内余额共计224.48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2023年5月8日本院委托涟源市人民法院到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6月5日,本院依法送达协助查询、查找被执行人函对被执行人进行布控,目前尚未反馈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两次查询结果及线下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供本院执行。2023年6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告知及释明权利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不申请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徐 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