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24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岗坪镇创新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岗坪镇太原村(两广交接边屋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24MA521A3BXQ。
经营者:梁国新,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18761034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岗坪镇创新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1)粤122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应连带偿还尚欠的货款163160元给怀集县岗坪镇创新建材店。因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邮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账号存款在人民币130000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被冻结银行账号为中国建设银行4300××××0606_1、43001501069052505563_1、43001501069052506106_1。
四、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370××××0051账户内存款在人民币114916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内存款在人民币114916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9178账户内存款在人民币13000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另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存款在人民币114916元范围内,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被冻结银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2402××××576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3710。
八、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支付了执行款75938元给申请执行人。
九、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224执16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涟源市第二建设工程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