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6民初552号
原告:***,男性,1985年10月0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三汇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103203185T。
法定代表人:繆为刚。
被告: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车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18760159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性,196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与被告涟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王涛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管洪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磊
书记员孔琴